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7-06
华政告[2017]6号
为进一步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采挖)林木(农户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除外),必须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采挖苗圃地苗木的,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实,办理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采挖苗圃地以外大苗大树的,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
三、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严禁擅自采挖公益林地、退耕还林等工程区的大苗大树;违规采挖、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5倍的罚款。
四、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借土地整理、林下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为名开垦、侵占林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违者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行采矿等建设的,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先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手续。
六、严管东湖国家湿地公园、桃花山省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森林康养基地以及省级以上公益林区等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湿地用途,违者依法严处。
七、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严查各类非法经营、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加强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检疫监管,防止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九、重点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重点林区、湿地区内进行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吸烟、取暖、烧荒等危险性行为。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因不当用火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责,依法赔偿。
十、切实加大对涉林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林违法行为,有义务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730-4222235、0730-4211110。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